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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5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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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会的制度之问(二):一个人的董事会?华体会- 华体会体育官网- 华体会体育APP下载

  前文讨论了调查小组以“没有私吞”回避“坐收坐支”的定性问题。然而,比调查报告瑕疵更值得关注的,是这场风波的真正主角——一场关于“增补4名董事”的程序之争正在上演。

 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:基金会现有7名董事,希望增补4名董事至11人,以“整顿基金会”。为此,他先于4月13日宣布召开临时董事会,又于5月21日再度召集董事会,意图通过增补案。然而,这两次会议均以流会告终。

  表面上看,这只是一个人数调整的行政程序问题。但剥开外壳,里面包裹的是一个尖锐的法律命题:在当前内部调查尚未完成、部分董事明确、甚至本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备受质疑的情况下,一个人能否决定“增加4个人”?

  根据中国台湾地区《财团法人法》的规定,财团法人的董事会运作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约束。涉及“董事之选任及解任”的事项,属于法律明定的“重要事项”,必须经过两道门槛。

  第一道门槛:董事会特别决议。依据《财团法人法》第45条第2项第5款,董事选任须经“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”。基金会现有7名董事,这意味着至少需要5人出席、3人赞成,才能通过增补决议。

  第二道门槛:陈报主管机关许可。即使董事会通过了,还必须将决议报请主管机关批准,才能正式生效。

  4月13日,宣布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增补案。但据调查小组成员联合声明,当天7名董事中“仅有一人(即董事长)到场,依法董事会开会不成”。5月21日,第二次尝试同样因出席人数不足而流会。

  问题不在于法律程序有多复杂,而在于:当法定门槛无法跨越时,单纯宣布“我要增加董事”,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。

  这是整件事最具争议的问题。在4月13日的声明中明确表示,临时董事会“是我个人决定要召开的”,“开会就是为了新聘4名董事”。他还特别强调这4人“才德兼备,公共事务经验丰富”,希望借重其能力在董事会中发挥影响力。

  然而,基金会的内部人士给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意见。一名不愿具名的董事明确表示,依《财团法人法》规定,“新增董事要全体董事推荐,且在董事会内通过,并非一人可以决定”。这句话点出了问题的实质:《财团法人法》所规定的“董事会”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,而非董事长个人意志的延伸。

  这一争议在5月21日进一步激化。当天,的家人在声明中明确表示,“基金会事务应全数交由董事会处理”。更有知情人士解读,家属的表态意味着“希望能卸下重担、好好休息”,后续基金会的运作应回归体制,交由董事会共同管理,而非如外界传言“将大权交接给特定人士”。

  从法律角度看,增补董事绝非“换几个人”那么简单。这一行为涉及:董事人数的变更(7人变11人),可能涉及捐助章程的修改;新董事的选任,需要经过完整的董事会决策程序;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,这是一个外部监管环节。“一个人决定”的说法,在法律程序上存在明显的瑕疵。

  如果说程序瑕疵是增补案面临的“软阻力”,那么马家家属采取的法律行动,则是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“硬炸弹”。

  据报道,的大姐马以南已于5月15日委托律师向台北地方法院递状,声请对进行“辅助宣告”。这一法律动作的核心意义在于:如果法院裁定“辅助宣告”成立,在法律上将被认定为“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其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识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,显有不足”。在这种情况下,他执行法律、财务等行为,需经辅助人同意。

  首先,召集董事会的资格将受到质疑。 5月21日马家声明发布后,三人调查小组随即建议,应等待法院对“辅助宣告”声请做出判断后,再召开董事会商讨调查报告。调查小组认为,本人的法律能力状态,直接关系到他以董事长身份召集的董事会是否合法。

  其次,近期决议的效力可能溯及既往。 若法院最终作出辅助宣告的裁定,其效力可能溯及既往。这意味着,即便基金会在此期间强行召开了董事会,只要是以名义召集的,会中所作出的任何决议(包括增补董事的决议)都可能失去法律效力。

  本人对家属的行动表达了强烈反对。5月22日,他发表声明称,家人的声明“并未经过本人过目、同意,本人深感错愕与遗憾”。他重申“绝不同意由马以南执行其医疗及个人事务”,并要求尽速聘请4位新董事以“整顿基金会”。

  然而,法律逻辑并不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转移。一旦法院受理此声请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,在案件审结前以董事长身份做出的决策,其法律效力都将处于不确定状态。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,单方面推进增补董事,本身就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。

  除了程序问题,增补董事的动机也引发了广泛争议。本人表示,增补4名董事是为了“整顿基金会”。然而,在当前的敏感时点——内部调查正在进行、调查报告尚未完成——这一举动被质疑有“整肃异己”的嫌疑。

  4月13日,一名不具名董事直言,现在时机敏感,临时增加董事名额“恐被外界议论”,各方人马也会出现不同想法。该董事提醒,“某些人如果不断将事情复杂化、扩张化,其实是会伤害到的”。

  这句话的深意在于:如果增补董事是为了更有效地推进调查、厘清事实,为何不在调查完成之后、尘埃落定之时进行?在调查尚未结束的当下急于增加4名“自己人”,难免给人“控制董事会、左右调查结论”的观感。

  5月21日马家声明发布后,知情人士进一步揭露,家属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间点“出手”,正是因为“眼见有心人士企图强渡关山”,担忧放任不管将对造成更大伤害。这位人士直言:“现在夫人已亲自表态,相关人士应知所进退,这场风波该结束了。”

  值得玩味的是,萧旭岑本人虽然是被调查对象,但对增补董事一事也提出了尖锐的法律质疑。他公开指出,在现行董事任期内增补董事“可能会违反《财团法人法》等相关法规”,因为这届董事的人数是由上届董事会决定的,“在相关法规规定下要如何增补董事?我不知道”。

  以上分析,均以台湾地区现行《财团法人法》为据。然而,从法理和政治立场出发,必须明确指出: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。因此,对基金会此类财团法人的行为,除了适用台湾地区的规定外,更应置于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下加以审视。

  根据大陆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决策(包括理事的增补)应按照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,“禁止个人独断决策”。涉及基金会组织架构的重大变更(如理事人数变更)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  从这一视角审视,拟增补4名董事的行为,即使按照大陆的法律标准,也要求:必须经过现有董事会的集体决策程序(至少需达到法定出席和表决门槛),而非由董事长个人决定。“我个人决定”的说法,与大陆法律所要求的集体决策原则明显不符。

  当然,在当前两岸关系的特殊背景下,对台湾地区组织的监管存在现实的操作难题。但作为立足于法治原则的分析,必须基于一个中国原则和法律体系,明确指出这一行为的规范性质。

  基金会拟增补4名董事,在法律上并非不可行——只要严格按照《财团法人法》第45条规定的程序办理。然而,目前的现实是:

  程序上,两次董事会均因法定人数不足而流会,增补案从未依法通过;权限上,“个人决定”的说法与《财团法人法》的集体决策原则相悖;法律上,家属已向法院声请“辅助宣告”,召集董事会的资格正面临根本性质疑;时机上,在调查未完成、内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强行推进,其正当性难以服众。

  如果说调查小组在第一份报告中犯了“用没有私吞回应坐收坐支”的逻辑错误,那么在增补董事问题上,正在犯一个更大的错误:用“我的决定”替代“董事会的决议”。

  程序正义之所以重要,恰恰因为它约束所有人——包括董事长。当一个人试图绕过程序、强行推进时,无论他的初衷是什么,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都将被打上问号。

  说增补4名董事是为了“整顿基金会”。但整顿的前提,应当是程序合法、权限清晰、时机适当。否则,“整顿”本身,就可能成为更大问题的开端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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